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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燃气安全排查整改治理问题隐患整改落实的通知

时间: 2024-06-14 14:23:20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深刻汲取近期燃气领域的事故教训,按照市委书记卢小亨关于燃气排查整治的批示要求,《民乐县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整治方案》,由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商务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4个督导检查小组,对县域内用气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

  6月28日至6月29日,4个检查督导组对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做了检查督导。检查督导组详细检查了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逐一排查了部分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废弃陈旧物资市场、商住混合体、集体出租房、自办食堂的建筑工地使用燃气行为是否规范,共检查液化气站4家、天然气供应企业2家,98处燃气使用场所(其中,餐饮经营场所78家,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废弃陈旧物资市场、商住混合体、集体出租房、建筑施工工地等场所的食堂20处),排查发现问题隐患226个,至目前,已整改完成135个,其余91个隐患因需购置安全配件,已责令限期整改(如未加装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金属波纹连接管等)。

  1.行业部门存在的问题。个别行业部门对燃气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未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并且开展本行业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已经开展排查整治的部门检查不全面,留有死角、盲区,隐患督促整改不严格。

  2.燃气供应企业存在的问题。个别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认真,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隐患打折扣,预案演练不规范,如:加气人员未着防静电服加气,进入气站客户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制止,配送人员不文明驾驶行为疏于管理,事故应急演练无方案,情景模拟简单。

  3.燃气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餐饮经营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废弃陈旧物资市场、商住混合体、集体出租房、建筑施工工地等场所的食堂,都会存在管理单位负责人未持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阀、金属波纹连接管,负责人、员工对燃气的基本安全使用知识了解不够等问题,个别单位使用过期报废气瓶。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废弃陈旧物资市场、商住混合体、集体出租房、自办食堂的建筑工地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确保隐患按期完成整改;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此次排查整治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问题隐患检查、整改;住建部门负责督促自办食堂的建筑工地、燃气企业隐患问题的整改,监督燃气企业禁止向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餐饮单位充装燃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金属波纹连接管、气瓶的性能检验测试、质量监督。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加强统筹、压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按职责分工强化本领域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二)坚持问题导向,迅速完成问题隐患整改。各责任单位要把燃气安全整治作为当前一项必须坚决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抓到位,要紧盯问题隐患不放,全力整治,以“零容忍”的态度逐条逐项全面彻底整治,对按期不能将问题隐患整改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由此造成事故的,将从严从重严肃处理。各用气餐饮场所必须在7月30日前完成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安装,对逾期未完成的单位,各燃气供应企业不可以向各餐饮点充装、配送燃气,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入排查治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燃气安全执法,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一抓到底,督促完全解决,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

  (四)广泛宣传教育,增强燃气安全意识。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公众燃气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发放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手册和录制播放家庭、餐饮企业规范使用燃气视频、动画等举措,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保护燃气设施,增强不合格软管、灶具、阀门等燃气用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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